會員管理與資費
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硅業分會會費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民政部、財政部《關于調整社會團體會費政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民發[2003]95號)和《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以下簡稱“總會”)會費管理規定》,為加強對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硅業分會(以下簡稱“本會”)會費收取和使用的管理,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會會費,是指本會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法規及本會工作規則的規定,為保證本會各項工作的開展所收取的會費。
第三條 本會收取會費的標準,根據本會工作規則規定的業務范圍、工作成本的需要,并結合會員在本會所擔任的職務確定。
第二章 會費的標準和收取
第四條 本會會費按年度收取,每年九月為會費繳納時間。
第五條 會費標準:
一、副會長單位會費為4萬元/年;
二、特邀副會長單位會費為4萬元/年;
三、理事單位會費為2萬元/年;
四、會員單位會費為1萬元/年。
第六條 本會秘書處負責會費的收取和管理工作。本會在收到會員交納的會費后,向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進行申報,并由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開據由財政部統一。ūO)制的會費收據。
第七條 會員交納會費,可以現金或支票形式直接交納或匯入指定賬戶。會費在企業管理費中列支。
第八條 參加本會活動的總會會員單位,根據《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會費管理規定》只需向總會交納會費,本會不再收取;本會理事及以上單位仍需向本會繳納任職費用。
第三章 會費的減免
第九條 本會理事單位中因上年虧損等原因可申請減免當年理事會費,經批準只交納會員會費。
第四章 會費標準的修改
第十條 本會會員會費的修改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十一條 本會理事會費和常務理事會費的修改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并在會員代表大會上確認。
第五章 會費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條 本會財務管理部門應建立健全財務制度,設立會費收支帳冊,加強會費收支管理,并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十三條 會費用途
一、本會工作人員經費支出;
二、本會為會員提供的內部發行資料、會刊及網站服務的各項運營費用;
三、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及各種專業會議的經費;
四、開展調查研究等業務工作所需經費;
五、其它圍繞本會宗旨開展的業務活動的費用。
第六章 會費的監管
第十四條 本會每年向理事會公布一次會費收支情況,接受會員單位的監督。
第十五條 每年按時進行年檢,接受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和檢查。
第七章 其它
第十六條 本規定經
第十七條 本規定解釋權屬于本會會員代表大會。